暂行规定要求,杜绝法院工作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亲友或其他人员的请托,向本院办案法官过问有关案件的办理情况;杜绝法院工作人员以受托人身份宴请办案法官,为案件当事人疏通说情,或以其他方式干预和影响案件相关人员履行职务;杜绝办案法官向与案件无关的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泄露案件情况;杜绝法官、书记员过问本合议庭以外的案件。
对于因审判、执行等工作需要,确需了解本庭、本合议庭以外的案件或案件审执情况的,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征得分管院领导、庭长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泄露案情;对于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经查属实,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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