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人情干扰,有效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焦作中院改变以往书面审理的方式,大力推行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相结合的方式,以实现阳光司法、阳光审判。
焦作中院审监庭庭长卫光祖介绍说:“过去,人民法院对于罪犯的减刑与假释裁定的程序存在瑕疵:一是书面审理方式使法官对事实证据的认定过于依靠书面材料,缺乏庭审的直观印象;二是只依据监狱的一方的证据与材料,缺乏听取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缺乏透明度,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今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的方式,对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为贯彻该规定,焦作中院开始尝试建立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新机制,使其真正从过去的内部办理状态逐步走进诉讼领域。”
在焦作监狱庭审现场,焦作中院合议庭分别对3名申请减刑假释的犯人在狱中的改造情况进行询问,并传唤互监组的服刑人员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证明,监区的管教干警也介绍了他们改造的情况并作出证明,表示赞同监狱提请对他们减刑假释。
在最后陈述时,李某等3人纷纷表示,“自己冲动的行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危害,自己也为之付出沉痛的代价。决心痛改前非,好好改造,出狱后将重新做人,服务社会……”
最后,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监所处检察官表示,此次庭审程序合法,公开透明,监督机关没有任何异议。合议庭宣布经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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