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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院设公益岗位矫正未成年罪犯 两名社会工作者受聘专职帮教

    日期:2010-05-25     作者:霍仕明 张国强    阅读:1,321次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任的专职从事矫正帮教未成年罪犯的两名社会工作者今日上岗。据悉,沈阳中院聘任负责青少年罪犯矫正帮教的专职社会工作者,并在法院设立社会工作者站,在全国中级法院尚属首例。

沈阳中院副院长张延丹在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在“6·1”国际儿童节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三周年即将来临之际,沈阳中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两名社会工作者,并在法院设立社会工作者站,专职开展未成年罪犯判后的矫正帮教工作。这两名社会工作者属于公益性岗位,每年给予其固定的工作补贴。

据了解,沈阳中院于今年5月初,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会工作者,经过严格的筛选和面试,在众多报名者中选出两名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具备较高综合和专业素质的大学毕业生。这两名社会工作者的职责,是以沈阳市两级法院判处的缓刑、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为服务对象,根据其生理、心理特点,运用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念、社会伦理、专业理论和方法技巧,帮助未成年罪犯健康发展、迷途知返,重塑人生。过去这项工作都是由法院法官、社会人员、派出所民警和社会志愿者来担任,沈阳中院聘任社会工作者专门从事这项工作,标志着这项工作已经走向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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