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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10-05-28         阅读:1,250次
  

据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消息,《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6日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的,应当采购本国产品。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本国产品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本国产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

办法对本国产品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本国产品是指在中国关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比例超过50%的最终产品。本国产品认定存在争议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海关核定。

办法规定,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本国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的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或投诉,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登录网站、来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财政部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查看全文。

(二)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三)E-mail: xiaofan@mof.gov.cn

(四)传 真:010-68552871 联系人:肖帆

(五)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国库司,100820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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