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是1992年11月7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共15章278条,分别对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作了规定。
近年来,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认为,海商法对维护我国航运秩序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建议进行修改。
交通运输部认为,由于情势变化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新发展,海商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修改。该部早在前几年即已开始相关工作。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交通运输部继续抓紧海商法修改工作,尽快拟出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