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年初,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在其同学陈旺荣煤矿入股180万元。由于2005年8月中纪委明令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入股煤矿,双方达成口头退股协议。2008年,张继峰以其持有10%股份为由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分红收益。
榆林市纪委和市法院联合调查组认为在张继峰入股煤矿讨分红一案的立案、指定管辖、一审裁决中,相关法院领导、立案人员、审判人员存在把握政策法规不准、审查把关不严等问题,违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导致一审错判,被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联合调查组认为,榆林市中院立案庭相关人员在同意指定横山县法院受理张继峰入股煤矿讨分红一案中,未尽审查责任,对立案是否正确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负有责任,决定给予榆林市中院立案庭庭长杨忠东、现民三庭副庭长郝宏图、助理审判员解东海诫勉谈话处分。
神木法院在立案时已知张继峰入股煤矿一事,对该违法违纪行为不查处、不报告,直至造成不良后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神木法院院长李保平给予警告处分,对负有监督不力的神木县法院纪检组长闫怀荣警告处分。主管立案的神木县法院副院长李建平、立案庭副庭长董晓凤、合议庭审判员乔广艳、高晓玲等五人立案把关不严、审查不细,分别予以诫勉谈话。
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横山县法院过失导致案件裁判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横山县法院监审庭庭长、案件主审人兼审判长李文东记过处分;给予直接负有错判责任的横山县法院审判员吴云海、助审员张海峰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横山县法院院长姬雄海、副院长黄桂东、民一庭庭长冯华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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