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治“官”、治“权”,只有公职人员尊重法律、依法办事,才能带动并影响全社会尊重法律、依法办事。虽然银川市行政机关的败诉率逐年下降,低于宁夏全区平均水平,但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不重视调查取证、职权范围界定不清、执法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有错误、未正确履行职责、出庭参加诉讼意识淡薄等是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
结合对近年来行政败诉案件具体情况的分析,该《办法》明确了10类过错责任情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消极应诉,不依法履行举证责任;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其他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败诉的,都要追究其败诉过错责任。
何种情况下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该《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变更、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违法或者确认应当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都属于行政败诉案件,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对行政败诉轻微过错责任的,将依照《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对行政败诉严重过错责任及造成行政赔偿的,采取责令公开道歉、责令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责令引咎辞职、免职、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由纪委监察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一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应追究行政败诉过错责任的,将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败诉过错责任。
为了鼓励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履行职责,大胆管理,该《办法》还规定了免责情形,即行政败诉非由行政执法人员主观原因所导致并经行政执法人员审慎履行职责依然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和不能消除的,执法人员不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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