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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 可要求交管部门派员作证

    日期:2010-06-01     作者:吴亚东    阅读:3,128次
   为妥善、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自6月1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可参照适用此《意见》进行处理。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乌市的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交通事故日益增多并呈现出大幅增长的态势,因道路和非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赔偿案件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从审判实践看,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存在法律文书送达难、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多等诸多问题。

该《意见》针对以上难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抢救费用支付和财产保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程序这几项工作做了细化规定。譬如针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争议较大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要求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或派员出席法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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