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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流产陕西城固法院判定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日期:2010-06-03     作者:台建林    阅读:1,178次
   5月31日,陕西省城固县法院审结首例生育权纠纷案件,判决妻子擅自流产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原告刘强(男)与被告广丽(女)于2008年底登记结婚,2009年4月,两人因琐事争吵发生纠纷,广丽即回娘家居住,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此期间,刘强亲友及村干部劝和未果。5月12日,广丽在其父陪同下到医院以未婚怀孕为由做了人工流产手术。7月16 日,广丽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准许。8月10日,刘强以两被告侵犯其生育权,并对其造成精神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城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广丽的流产行为是在夫妻双方关系恶化,且正在进行离婚诉讼这一特定背景下实施的,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广丽必然对本人及胎儿的未来生活产生顾虑,所以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公民虽有生育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实现不能依靠公民个人独立完成,它必须依靠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密切自愿的配合才能实现。同时,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刘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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