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一协议,今后消费者在港澳苏任一地区旅游、购物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可向消费地或现居住地的消费者组织投诉。居住地的消费者组织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15个工作曰内,将投诉向消费纠纷发生地的消费者组织转移,由消费纠纷发生地的消费者组织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对方或向对方提供意见。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童天武说:“以前三地消费者在港澳苏地区发生消费纠纷,必须在消费纠纷发生地解决,费时费力。现在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先回家,再通过当地消费者组织投诉,省时省心。”
协议还就消费纠纷中的证据转移、引用法律的原则以及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三地还将互通共享消费信息资源,并联合举办消费维权工作的业务培训,并开展法律法规交流。
三地消费者组织当天还就预付费消费等新型消费模式的规范管理进行了交流,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刘燕卿说,在香港,预付费消费可以设定“冷静期”,在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即消费者拥有反悔权,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预防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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