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定的《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污奖励暂行办法》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和个人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如向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排放水污染物的;私设暗管,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擅自拆除、闲置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未经批准,新(改、扩)建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重污染项目的;未经批准,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直接向滇池水体、滇池入湖河道(含沟渠)、牛栏江昆明段(含沟渠)、螳螂川、普渡河排放水污染物的;在昆明主城区及呈贡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内生产、销售蜂窝煤的;小化工、小冶炼、小印染、小废旧塑料加工等小作坊无证经营污染环境的。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污情形;不提供真实姓名等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举报奖励。同时,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的事由造成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水超标排放,但排污单位和个人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环保部门立案的;本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举报的,均不属于奖励范围。
《办法》规定,环保有奖举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环保部门工作人员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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