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院、公安、妇联12日在无锡召开联合会议,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三部门各自义务。
2008年8月,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发出了全国首份“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裁定禁止家庭暴力施暴方殴打、威胁受害方,为弱者给予人身安全保护。
此次江苏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定,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当事人一方主张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申请法院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核实后,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以法止暴。
公安机关的义务则是监督执行,基层派出所应当在收到民事裁定后12小时内,指派社区民警与申请人、被申请人谈话,告知民事裁定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责任。如果申请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并报警求助的,应当及时出警处置。
如果出警,民警到场后,应当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组织救治伤员,委托伤情鉴定,收集、固定证据,并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而不得将家庭暴力作为一般纠纷简单调处。
各级妇联组织则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求助热线和家庭暴力档案,健全维权工作网络,受理投诉,提供法律援助。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甄砚说,近年来,全国妇联系统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每年达4万-5万件,且连续上升,2009年同比增长了21%,残害妇女儿童的恶性案件还时有发生。江苏法院、公安、妇联确立联动机制,是对提高家庭暴力干预有效性,加强对受害人保护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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