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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

天津西青区法院全方位多渠道开展调解工作

    日期:2010-06-13     作者:窦爱君    阅读:1,787次
  近年来,天津市西青区法院不断探索司法调解新机制,围绕“社会和谐”的这个主旋律,构建出了一个渠道多样、角度全面的多元化大调解格局。案件处理进入“调撤率和服判息诉率持续攀高”与“判决率和申诉率大幅走低”并存的良性循环态势,整个辖区呈现出调解之花定纷争、和谐之歌竞风流的良好局面。

深入实施“四种沟通”,高效做调解

辖区某公司的张经理最近比较烦闷,渡过金融危机后公司的生产效益刚刚有所起色,但小李等11名工人此时因为加班费的问题与公司发生了矛盾。副经理与几人磨了一个星期的嘴皮子都没有解决好,最后闹到了张经理处。

这时张经理想到了西青法院民一庭的法官赵玉红。该公司正是赵法官的走访联系点,自从去年与公司建立联系点后,赵法官已经到公司走访了五次。想到这儿的张经理觉得眼前一亮,马上拨通了赵法官的手机。

通话中赵法官简单了解了矛盾发生的来龙去脉,并表示尽快到公司给他们双方进行调解。放下电话的赵法官当即驱车赶到了公司。在会谈室,赵法官向双方详细地讲解了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现在的经营困境和小李等人的切身利益进行了引导疏通。一个小时后,双方激烈的对抗情绪就得到了缓和,并最终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一场可能波及公司正常生产的群体性劳资纠纷就这样调解成功了。

西青法院各业务庭和法官按照业务范畴确立自己的联系点,每年走访联系点不得少于两次。法官联系点制度只是区法院进行法律和信息“两沟通”四种形式中的一种,另外三种联络沟通形式包括指导培训、信息通报和定期联席

牢固立足“四个切入点”,巧妙做调解

在长期的调解过程中,西青法院的法官们摸索出了一套颇具特色又颇有成效的“四个切入点”调解法,即:以当事人发生纠纷前的良好关系为切入点;以与当事人之间有密切联系的共同社会关系为切入点;以当事人之间的斗气怄气的心理因素为切入点;以当事人的性格特点为切入点。

在该院杨柳青法庭受理的甄某某、薛某某、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曹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各原告人身、财产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因被告人对赔偿数额一直不予认可,原告方怨气很大,情绪波动激烈。该庭法官侯海英在受理案件后,认真细致地研究了案情,考虑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平日关系相对融洽,没有简单地就案件开庭、判决,而是从亲情、人情、乡情出发,对原被告双方进行析理说法。在乡里乡情的引导式感化中,被告方首先转变了态度,在经济条件范围内积极配合法官与原告协商赔偿数额,原告方也逐渐消除了怒火,不时也提到昔日双方的交往与友情,从乡里乡亲角度考虑,他也主动做出让步,双方终达成调解意见,两者重归于好。

在对这类案件进行调解时,区法院的法官们巧妙地利用当事人纠纷产生前之间良好的关系为切入点,因势利导,使他们对发生矛盾的根源产生正确的认识,进而达到了和解的目的。

审判实践中,部分案件总有诉讼外的力量主动或被动的参与进来。于是善于使用这些诉讼外的力量,以与当事人之间有密切关系的共同社会因素为切入点,促成其达成和解就成了西青法院法官提高调解成效的又一科学方法。

有些案件当事人存在严重的斗气和怄气心理。审理这类案件时,该院法官则通过抓住当事人斗气怄气的心理为切入点来确定该调解方案,制定调解策略,化解当事人的心结,让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每个人的性格不同,调解的方式也要因人而异。通常他们是否看重感情,是否肯付出,是否敢于承担,是否果断坦率等等,都会影响到案件调解。因此,该院法官对有些案件又以当事人具体的性格分析为调解切入点,使问题快速得到解决。

紧紧把握“三个依靠”,扎实做调解

“三个依靠”为依靠党委、政府,依靠辖区内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学校等基层组织,依靠法院领导。在西青法院,院党组成员带头办案,带头调解,充当案件调解的急先锋。调解依靠院领导是该院“三个依靠”原则之首。

该院受理的何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何某和被害人于某是同村村民,因为承包土地相临而在生产中产生了矛盾并发生斗殴。何某将于某殴打成轻伤。该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并未化解矛盾,于是承办法官准备判决。院长在听取汇报后认为直接判决后社会效果会不佳,遂利用对被告人住地乡土民情比较了解的优势,直接参与到案件调解中,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真诚希望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和谐相处,安心工作和生活。院长的睿智与质朴,打动了双方当事人,遂化解了两者相互之间的怨愤,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于次日履行。“我真没想到院长你这么大的官能还那么耐心地听我唠叨,细心地向我解释每个问题。”被害人在调解现场感动地对院长这样说。领导的标杆作用同时也激发了法官调解结案、争当调解能手的热情。

2009年该院受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原告王某某被四名未成年人殴打,经医院鉴定为创伤性应急障碍,属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高达50余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的母亲,四处上访告状,一度影响到有关机关的正常工作。面对复杂案情,承审法官主动邀请到原被告住所地村委会和被告学校加入到调解过程中来。通过各方不懈努力合作,原告主动做出了让步,四被告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村委会也自愿承担了一部分赔偿义务,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在依靠辖区内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学校等基层组织参与调解,充分化解涉农、涉少和婚姻家庭纠纷上,西青法院走出了一条自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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