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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9年废止8部法律

    日期:2010-06-21     作者:李丽    阅读:1,590次
 

近日发布的《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09)》透露,2009年我国集中开展了法律清理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全国人大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方面,对现有法律进行了全面梳理。针对梳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分类处理。

一是废止了8部法律,包括《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二是对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做出了修改。

三是督促国务院和有关方面抓紧制定与法律配套的相关行政法规,并明确今后在确定立法项目、起草法律草案时,凡需要制定配套行政法规的,应当争取与法律同步实施。

该报告由中国法学会组织撰写,集中反映了过去一年立法司法、依法行政、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法律监督等各方面工作。这是中国法学会第二次发布关于法治建设的年度报告。(实习生陈兴忠 记者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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