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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项罪名纳入量刑规范化下月起在长春普遍试行

    日期:2010-06-19     作者:田贝尼 高强    阅读:1,603次
 

    昨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宽城区人民法院召开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示范庭审会,通过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审理,进一步了解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在案件审判中的具体实施办法。

2009年6月,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宽城区人民法院被确定为我省的两个试点单位。

自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宽城区人民法院共审结盗窃、抢劫等15种罪名的刑事案件248件,其中上诉案件只有5件,被告人息诉服判率明显上升。

根据长春两级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范围内就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犯罪制定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并从今年年初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普遍试行。

会上,记者了解到,在6月底7月初完成对强奸,非法拘禁,诈骗,抢夺,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10个罪名的实证研究工作,并根据实证研究结果进一步制定、完善包括15个罪名在内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争取7月底在长春市范围内普遍试行,全面完成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

宽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刘华茂表示,量刑规范化体现了量刑的科学性,促进了量刑的公正和均衡。在以往的审判中,对于退赃、退赔及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规定不明确,被告人对此也不积极。实行量刑规范化,对退赃、退赔及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这些酌定情节都有明确的从轻量刑幅度,使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够真实地感受到积极赔偿可得到从轻处罚,这样就鼓励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退赃、退赔及赔偿被害人损失,从而有效地减少了上访,化解了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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