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庭审被告人汪某,原系上海某研究所副处长、高级主管,因犯受贿罪,于200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服刑期间,汪某改造表现良好,所在监狱遂为其提请减刑。
法院收到减刑建议后,决定将法庭设在汪某服刑的北新泾监狱,上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驻北新泾监狱检察室派员出庭监督庭审。案件由上海一中院减刑、假释合议庭审理。庭审中,合议庭首先听取了监狱代表的减刑建议,还就监狱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分别听取了罪犯本人和检察员的质证意见,并传唤汪某同监罪犯就其改造表现进行作证证明,检察员也就罪犯减刑问题及法庭审理程序发表了监督意见。
结合庭审情况,合议庭经评议,当庭裁定对罪犯汪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开庭审理中,北新泾监狱的200余名服刑人员旁听了庭审。
上海一中院表示,公开开庭审理减刑案件,有利于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今后,该院辖区内五种类型的减刑、假释案件将全面采用公开开庭形式进行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等;检察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减刑、假释持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举报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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