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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首次刑罚处置“医闹” 相关立法仍存空白

    日期:2010-06-15     作者:吴彤、潘萱    阅读:1,112次

   医闹频发,呼唤法律及时跟进。

记者日前获悉,去年11月2日带头打砸番禺市桥医院的男子黄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据悉,这是番禺首次对“医闹”分子进行刑罚处置。

近年来,“医闹”在番禺呈逐年上升趋势。有医院负责人表示,“医闹”屡禁不止,对医疗单位正常秩序造成干扰,建议政府部门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通过立法根治“医闹”。

打砸医院被判刑两年半

2009年11月2日11时许,因6个月大的儿子在番禺市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某电话通知亲属、老乡数十人赶到市桥医院,动手追打住院部内科病房及有关医务人员,造成3名无辜住院病人和6名医务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当即有13名病人要求转院;多种医疗设备、玻璃、天花、药品也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造成损失高达12.1万元。

不久前,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毁坏财物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闹事竟成敛财谋生手段

“我们诊治病人时都如履薄冰,现在的医院简直不允许有病人死亡,因为一有死亡往往会有人闹事。”番禺某医院急诊科医生告诉记者,这些“医闹”会在医院门口摆花圈、设灵堂、烧纸钱……闹得病人不敢到医院就诊,有时连前来就诊的病人也会挨打,更别说是医护人员了。

“很明显,在部分医患纠纷中,闹事者都是有组织的,他们分工明晰,有人专门在医院蹲点,只要一听说哪个病人死亡了,直接找上门去询问需不需要提供此项服务。顺利得到医院赔偿后,‘医闹’和患者家属再分钱。”

最初,一些医院出于减少声誉损害、尽快恢复医疗秩序的考虑,满足了“医闹”在金钱上的要求。尝到甜头后,“医闹”开始在各大医院四处作案,把它当成敛财谋生的手段。

医疗纠纷呼唤专项立法

目前,“医闹”的处理尚未纳入专门的法律法规,现实案件中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仍难实现。记者了解到,目前我们国家对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部,一部是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另一部是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当中没有涉及医患关系中非常具体的问题。例如,条例当中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一项,这几乎成了每个医疗事故官司的“紧箍咒”;还有,“残疾护理费”和严格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也没有明确规定……

“‘医闹’者都不愿意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都不愿走司法程序解决纠纷,‘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让人相当头疼。”

“应该让法律来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对各种危害医疗秩序、危害医患关系的行为,制定制裁的条款,这样才能遏制职业‘医闹’现象和恶性事件的发生。”番禺区政法委副书记刘玉裕指出。他还提到,“医闹”在番禺呈逐年上升趋势,5人以上的医疗争议和纠纷一年大约有三四宗。

    两起典型“医闹”

●2009年6月20日,一名6岁男童在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后连续5天,该院遭遇百名“患者亲属”围堵,砸烂大型电子显示屏,阻拦医护人员上班抢救病人,甚至殴打医务人员。后来,警方果断将包括男童父母在内的16人带离现场。

●2006年5月26日,一患儿在暨大华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患儿家属纠集60余人,强占儿科病区、门诊,围攻、追打医护人员,并扬言要火烧医院等。前后共持续了12天,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地方政府出招 严打职业“医闹”

   针对医疗纠纷,国内不少城市都进行“地方立法”,以震慑“医闹”。

在浙江宁波,2008年就出台了市政府令———《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当中第三十二条中指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或张贴大字报,劝说无效的;破坏医疗机构设备、财产和病历的……这些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另一个特征是引入了保险理赔机制。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额在1万元以下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理赔事宜;超过1万元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委托保险机构参加;在医患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基础上,由“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医疗责任保险机构理赔。

今年6月,济南市公安局和济南市卫生局也发布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明确禁止任何个人在医疗机构实施9大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据了解,这将是济南迄今为止力度最大、最严厉的一次“医闹”整治行动。与过去以劝说为主的方式不同,公安机关将直接介入整治,打击职业“医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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