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分院实行“二审刑事谅解协议”制度
日期:2010-06-21
作者:张宁 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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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分院实行“二审刑事谅解协议”制度
26份谅解协议无一涉检上访
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实行“二审刑事谅解协议”制度,对被害人虽有合理诉求但在一审期间没有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与二审法院配合做好矛盾化解工作。2009年以来,已促成“二审刑事谅解协议”26份,为40多名被害人争取到赔偿、补偿共计300余万元,没有出现一起涉检上访。
根据“二审刑事谅解协议”制度,该院在办理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和激情型犯罪案件四类有谅解基础的案件过程中,积极与二审法院配合,做好被害人思想疏导工作,全面了解被害人的诉求,及时传递被告人的悔意和赔偿意愿,平复被害人心理创伤,使双方达成谅解协议。为保证谅解协议得到实际履行,该院还以基层司法机关为延伸点,对“谅解协议”的履行实施监督,对于已经实施完毕的“谅解协议”,适时跟踪问效,确保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