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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疏忽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赔偿11万元

    日期:2010-06-21     作者:李轩甫 李传华    阅读:8,544次
  律师帮人打官司,却因疏忽超过诉讼时效,结果律所被判赔偿委托人11万元。而为了讨回公道,委托人也耗时整整8年。

    据 《检察日报》报道, 2000年11月,海口的邓建生骑摩托车带着女儿邓玉霞正常行驶,突然被谢建军驾驶的东风汽车撞倒,导致女儿九级伤残。经琼山交警大队认定,谢建军负全部责任。 2002年7月10日,琼山交警大队下发了 《调解终结书》。

    2003年6月25日,邓建生认识了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钟本,他当天就在吴钟本家里与其办理了委托手续,委托吴钟本为他代理这起案件并支付律师费。依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而此时,距 “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仅剩半个月时间。

    2003年7月15日,吴钟本打电话约邓建生在一家打字室见面,邓建生在看完吴钟本写的起诉书并修改后,又按吴钟本的要求在当天下午到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立案庭提交起诉书及证据材料,当年10月,该案开庭审理。2003年11月20日,邓建生收到法院判决书,以邓建生提起诉讼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让对法律一知半解的邓建生百思不得其解,他清楚地记得,自己在委托吴钟本代理此案时距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还有半个月时间,吴钟本作为一名律师,应该清楚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却没有及时提起诉讼,以至于自己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1万元落了空。为此,邓建生一纸诉状,将吴钟本及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一并告上法庭。

    帮人打官司,反倒成了被告,吴钟本觉得冤屈。法庭上,吴钟本阐述自己 “无过错”的观点,称邓建生是在2003年7月12日来找他了解如何委托律师打交通事故民事官司,而且带了一份起诉书初稿叫他帮助修改, “7月15日,邓建生来办理委托律师代理手续,根本不存在6月25日办理授权委托书一说”。

    法庭上,邓建生出示的授权委托书上的时间是 “6月25日”,而且是邓建生自己写的。邓建生认为,他对案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负任何责任。

    2004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邓建生诉请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邓建生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邓建生又向海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令海口市中级法院再审。此后,海口市中院不仅撤销了自己的判决,连同龙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一并撤销,并发回龙华区法院重审。

    今年5月31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赔偿邓建生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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