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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将政务公开纳入监督范围

    日期:2010-06-23     作者:陈菲 吴晶    阅读:1,167次
  

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拟规定将政务公开纳入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推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为保证这一制度更好地执行,建议增加监察机关监督政务公开情况的规定;与此相对应,建议增加有关监察结果公开的规定。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研究,建议将修正案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并在监察机关的权限一章增加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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