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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途中换胎属交通行为修车人被炸死当获赔

    日期:2010-06-24     作者:丁国锋    阅读:1,690次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行车途中更换轮胎突发爆炸致人死亡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该起事故为道路交通事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1万元,车主王某、季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季某共有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平日雇佣张某驾驶为其运送黄沙。2010年1月28日下午5时许,张某在超载运送近70吨的黄沙途中发现汽车右后内侧轮胎钢圈产生裂缝,立即电话通知季某派人前来修理。季某找来一汽车修理店的老板唐某为其修车。唐某在使用风炮拆卸轮胎螺丝过程中,内侧轮胎突然爆炸,唐某当场死亡。

公安机关在对该起事故进行处理时认为,停车维修行为不属交通行为,拒绝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该事故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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