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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方法规不适宜对“人肉搜索”作出规定

    日期:2010-06-25     作者:岳德亮    阅读:889次

     24日,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就《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召开立法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法规草案起草部门称立法本意没有考虑“禁止人肉搜索”;专家表示地方性法规不宜对“人肉搜索”作出规定。
与会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重点围绕草案第三十九条进行了讨论。该条规定:“采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该条规定因被舆论普遍解读为旨在禁止“人肉搜索”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省经信委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款是规范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和掌握公众信息的公用事业单位采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为,以及禁止在网络与信息系统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等,而不是外界所解读的对“人肉搜索”的规范。


一些专家则认为,实际生活中类似“人肉搜索”行为形式多样,内容广泛,涉及问题很复杂,如何通过立法加以规范,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研究。有的专家提出,“人肉搜索”涉及公民言论自由等权利以及公民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等基本民事权利,属于国家立法权限范围,地方性法规不宜对其作出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祖年说,该条款的表述是有缺陷的,本意没有表达清楚到位,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易产生歧义,要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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