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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证据新规: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日期:2010-06-25     作者:陈菲、杨维汉    阅读:1,761次
     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定指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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