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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

工资集体协商将在建会企业中实现全覆盖

    日期:2010-06-25     作者:郑莉 顾威    阅读:1,305次
   力争到2012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积极探索解决劳务派遣工、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的同工同酬问题。

“力争到2012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上获悉,全国工会将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着力提高一线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积极探索解决劳务派遣工、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的同工同酬问题。此外,将考虑把企业是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五一劳动奖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评先评优的必备条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工资收入和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当前职工工资分配中依然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致使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2009年1-9月份,因收入分配引发劳动争议案51.9万件,占全部劳动争议案的36.4%。

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负责人表示,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不久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对推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提出了明确目标和要求。

对此,各级工会组织将加强分类指导,采取灵活多样的要约形式和协商方法,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增幅和福利待遇,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支付保障,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则突出理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提高职工工资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比重。特别是要针对外商投资、港澳台资、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覆盖面不宽、作用不明显等实际,工会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推进。

针对许多地区块状经济、集群经济发展的特点和中小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的实际,各级工会还将加大推动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力度,切实解决一些非公企业、中小企业工会在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中“不敢谈”、“不善谈”等问题,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记者 郑莉 顾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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