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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保新规:患者省内异地就医可当地结算

    日期:2010-06-25     作者:李涛    阅读:2,555次
  24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出台实施办法。这意味着,今后参保患者异地就医,可直接享受就医地的医保待遇,并且不必返回参保地就可结算医疗费,比以前更加简便。

“以前,参保患者异地就医,由于跨统筹地区的缘故,只能返回参保地后才能报销医疗费用,有时甚至要多次奔波于就医地和参保地,结算起来费时费力。”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办法,从7月1日起分步实施。年内,省内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学习)达一年以上的人员,经本人提出申请后,在异地就医时,在就医地就可直接办理医疗费结算。待条件成熟后,其他参保人员也将逐步享受。

比如,一名在长治市的参保人员需要到太原市就医,只要拿着本人《医疗保险证》等相关资料,向参保地长治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后,就能到太原的经办机构登记备案,享受太原市的医保待遇。

如果需要住院,只要到就医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登记、身份确认后,就可办理住院手续。就医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将把患者住院期间的基本信息及费用明细,录入“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行单独管理。住院期间,医院将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支付标准,对患者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用药、合理收费。出院时,患者可与医院直接结算,只需付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对冒名顶替、挂床、分解住院以及超出医保政策规定范围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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