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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行政监察法 泄漏举报人信息可追刑责

    日期:2010-06-25     作者:周兆军    阅读:1,055次
     周兆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5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增加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同时,该法修正案还加大了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正案还增加了一条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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