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国际禁毒日,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了《戒毒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关戒毒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着力打造人性化的戒毒平台。其中明确规定,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公安机关不因吸毒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据了解,公众可在2010年7月9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戒毒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所有戒毒人员 入学就业不受歧视 征求意见稿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自愿戒毒人员的隐私,不得歧视自愿戒毒人员。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所有的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政府相关保障部门需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其中包括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人员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可以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并应当载明戒毒治疗的适应征、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非法提供戒毒人员戒毒、治疗等信息,侵犯戒毒人员隐私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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