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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规:8平米以上操作间即可从事餐饮业

    日期:2010-06-28     作者:周润健    阅读:1,716次
   记者27日从天津市人民政府了解到,为支持小型餐饮服务、食杂店和居民服务业发展,鼓励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以创业带动就业,天津出台新规,取消套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平方米的限制,操作间大于等于8平方米,并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即可申请从事餐饮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天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促进小型餐饮服务食杂店和居民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对申请从事单项制售小型餐饮服务的,取消套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平方米的限制。操作间大于等于8平方米,并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人凭《餐饮服务许可证》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对操作间小于8平方米的固定餐饮店,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天津市实际研究制定开办标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由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该意见还明确规定,对从事居民服务业经营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允许以“服务”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前缀具体的服务内容,如维修服务、搬家服务、清洁服务、洗车服务等。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由小型餐饮店、食杂店和居民服务业经营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次使用时不受注销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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