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就《昆明市排水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举行了听证会。《条例》对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由昆明主城区扩大到滇池流域;对于将含有重金属、难以降解、有毒有害的污水排入滇池流域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系统,罚款上限由原来的5万元调整到50万元。
2002年6月1日,《昆明市排水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为城市排水设施发挥城市载体服务功能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渐渐显出了滞后性,大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现在排水设施企业的新形势。同时,原条例可操作性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来的7章51条修改为7章60条,合并了原来的排水许可管理及水质水量管理章节为“排水管理章”;增加了“污水再生利用”的内容,并对集中式污水再生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养护和管理作了明确规定。明确城市公共排水可以实施特许经营制度,鼓励投资者参与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为下一步实施特许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的适用范围由昆明主城扩大到“昆明市行政区域的滇池流域、其他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和各类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但不包括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灌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由主城扩大至滇池流域,全市的排水工作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新建住房的阳台、露台等排水设施应当纳入污水搜集系统。
修订稿对排水设施的运营和养护部分作出了很大调整,明确了“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运营、养护单位”、“住宅小区的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负责维护”、“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发现或接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设施缺损报告后,要在3小时内赶到现场,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条例》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由原来的最高5万元调整到50万元也是最大的亮点。在“排水管理”章节中规定:“将含重金属、难以降解、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的污水排入滇池流域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向外排放含重金属、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升华降解物质的污水;排放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者放射性物质污水”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将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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