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以外的其他药品,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网上采购,采购药品必须通过政府网上交易平台完成,不得采购非中标药品。一旦公布成为采购中标品种目录药品,药品生产企业自签订中标合同之日起至采购周期结束,除不可预见因素外,不得自行弃标和不履行合同;要按网上公布的中标品种目录所注明的产品质量、剂型、规格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不得自行涨价和变更包装、规格在网上交易。
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在选定、采购、销售药品和后期回款过程中收受回扣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工商和纠风等部门依法查处;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之内不接受其在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投标申请;对药品配送企业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予以查办,取消该药品配送企业当年所有药品品种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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