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认为,该案涉及作品7000余篇,作者500余人,原告基于不同的争议事实向被告提出诉讼请求,形成多个诉讼标的,构成多个独立的诉,根据案件性质不宜合并审理,该院书面通知原告按每篇文章一个案件分案起诉或以同一作者所著的文章为一个案件分案起诉,但原告表示拒绝。因此该院驳回原告新京报社的起诉。
新京报社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在对本案所涉纠纷进入审理程序时,经过多次证据交换和开庭,发现本案的合并审理确实存在阻碍案件审理和客观事实查明的情形后,向新京报社作了充分释明,要求其将案件按照一定的分类方式分案起诉。该院在新京报社拒绝的情况下,驳回新京报社的起诉并无不当。新京报社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得当,应予维持。
据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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