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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单位公物拍卖管理办法

    日期:2010-07-06     作者: 陈国志     阅读:1,738次
   今后,我省拍卖企业如要参与公物拍卖,须获得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的指定。

根据省商务厅近日制定并出台的《安徽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今后,凡是列入公开拍卖范围内的公物(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都必须委托公物拍卖企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拍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拍卖或内部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我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工作。根据该办法规定,省商务厅将会同省工商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从我省拍卖企业中指定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申请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拍卖业务5年以上,工商年检和拍卖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注册资本和所有者权益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连续两年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拍卖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经营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有3名或3名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同时规定,指定公物拍卖企业,不对指定企业数量设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应全部予以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每两年指定一次,指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指定年份(双数年份)的11月1日~20日按申报程序重新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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