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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日期:2010-07-08     作者:周怀龙    阅读:817次
  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为支持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日前,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出台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规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矿山企业提高“三率”以及实施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

《办法》规定,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通过运用新技术、采用新工艺、加强管理,“三率”指标高于规定标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企业。评定指标为企业前三年度因“三率”超过规定标准而增加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用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直接投资金额两项指标综合计算所得。

《办法》规定,申请示范工程资金的矿山企业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以下条件:一是技术方法先进,具有规模效应,示范效果显著,可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二是有关工作已纳入矿山企业发展规划,确保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得到及时有效开展,且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三是矿山企业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具备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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