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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台新政:老年人受虐待有权收住房

    日期:2010-07-07     作者:李丹丹    阅读:1,773次
  
7月5日提请市政协协商的《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稿)》明确规定,老年人将自己的住房分给子女后,如果子女违背约定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老人,老人有权依法收回其住房。未经老人同意,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将产权属于老年人的住房出租、出卖或者拆除。

羊羔跪乳、乌鸦反哺,赡养老人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作为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但现实中却有些老人得不到子女的赡养,物质上处于困境,有的甚至流落街头乞讨为生。对此,《条例(修订稿)》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于没有经济收入或者收入较少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于该家庭其他成员的基本生活标准;对于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并承担护理、照料的责任。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耕种其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其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子女侵吞老年人财产的案例已屡见不鲜。鉴于此,《条例(修订稿)》规定:“老年人的子女、亲属不得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有价证券、生产生活用品等财产所有权。不得侵犯老年人依法享有的财产继承权。”

在老年人的居住权方面,明确老年人有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意愿,不得强迫被赡养的老年夫妻分开居住;赡养人不得强占、挤占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行将老年人从条件较好的房屋迁往条件低劣的房屋居住。

此外,还特别明确,老年人自有房屋,其赡养人、亲属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住建、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住房转移、过户、交换手续时,应当面征求老年人同意,并查验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老年人与其子女、亲属共同出资金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受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老年人将自己的住房分给子女后,如果子女违背约定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老人,老人有权依法收回其住房。

在婚姻方面,规定赡养人或者其他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离婚后的家庭生活。老年人离婚再婚后,负有赡养扶助义务的成年子女,应当继续履行赡养扶助义务。再婚老年人,有权支配依法属于本人所有的财产。

据统计,2009年12月底,昆明市老年人口已达80.32万人,预计到2015年,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126万人。政协委员认为,昆明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条例的出台很有必要。就条例文本的修改,委员提出,应逐步提高老年人权益受保障的标准,逐步实现城乡老年人同等享受保障权利。老年人乘坐郊线公交车,也应该享受免费待遇。

市政协副主席陆玉珍指出,弘扬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条例的制定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老年人关爱。希望相关部门认真梳理、采纳委员的意见建议,对文本进行修改完善,确实发挥好条例对保护老年人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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