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9日)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院今年确定了西安市雁塔区等21个基层法院为首批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法院,正式启动试点工作,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陕西高院常务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宋龙凌介绍说,出台的人身保护令是以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为依据。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正常进行可作出民事裁定,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主要为三类:一是婚姻和抚养、赡养、扶养等家庭纠纷案件,二是继承纠纷案件,三是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人身损害赔偿等人格权纠纷案件。人身保护令裁定,主要对受害人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禁止被申请人殴打、暴力胁迫、威胁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信件、电话和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住处,或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及其他活动场所;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为保护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该保护令分为诉前紧急保护令和诉中保护令,申请由受害人居住地、加害人居住地和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有受理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受理。诉前紧急保护令申请由基层法院立案庭受理,诉中保护令申请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受理,申请保护令不需交纳费用。 宋龙凌说,人身保护令试点举措已于今年3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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