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意见:未按规淘汰落后产能要被问责
日期:2010-07-13
作者: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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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被问责。近日,省政府下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确定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并将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辖市。
意见指出,当前我省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较大的问题已成为提高我省工业整体水平、落实环境保护政策、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为此,确定省工信厅、发改委要根据国务院和我省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我省实际,协商有关部门提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严格控制国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电力供应企业要按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据介绍,我省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方,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