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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出台办法给拉票行为戴上“紧箍咒”

    日期:2010-07-09     作者:任传智 李良平 梁达政    阅读:1,174次
  
 
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各地纷纷加大了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力度,在扩大干部工作民主的同时,也伴随产生了拉票贿选的问题。但由于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一直没能得到有效治理。日前,贺州市出台了《关于干部选任工作中拉票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我市认定拉票行为的具体情形及处理办法,给干部选任工作中的拉票行为戴上了“紧箍咒“。

《办法》首次明确了在干部选任工作的各个关键环节拉票行为的认定情形,为治理拉票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凡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许诺回报、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请求他人在推荐、投票中给予自己关照的行为;凡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在推荐、投票中给予自己关照的行为;凡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或其他非工作性质的私人聚会活动,请求他人在推荐、投票中给予自己关照的行为;与干部本人关系密切的亲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出面帮助本人实施拉票行为,本人知情但未制止的;符合认定为拉票行为的其他情形。此外,《办法》还规定认定是否为拉票,不受所找人数影响,找一人拉票与找多人拉票均属拉票行为。

《办法》还根据不同的拉票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凡在推荐工作开始前发现并查实的,一律不得列入被推荐人选名单;凡在考察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是考察对象的,一律取消考察对象资格;凡在考察结束后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拟任人选的,一律取消拟任人选资格;已决定任用的,一律取消任用决定;属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凡在选举中发现并查实的,属选举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列为拟任人选的,取消拟任人选资格;已决定任用的,取消任用决定。

此外,《办法》规定凡被认定为拉票的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凡受到组织处理的干部,自处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而参与为他人拉票的干部,也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向笔者介绍:“处理办法体现了从严从重的原则,彰显了市委整治拉票行为、营造风清气正选人用人环境的决心。“

《办法》的出台也得到了贺州市广大干部群众的拥护和好评。市民张女士表示:“老百姓对拉票行为深恶痛绝,《办法》不仅给试图拉票的人戴上了'紧箍咒',也让我们举报和监督就有法可依了!“

据了解,为了让《办法》发挥实效,贺州市委组织部还通过设定“12380“举报电话、在贺州党建网上开设“组织部长信箱“等多种途径畅通举报渠道,并建立处理拉票问题专办制度,从快从严查核群众反映的拉票问题。同时,还将严格保密制度和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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