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3人以上合议庭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周丰说,但现实状况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0年来,老百姓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行政官司数量逐年递增,其中不少案件情节简单,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并无争议或争议不大,如果不分简单复杂而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难以及时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利益。
“经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将鹿城列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法院。”周丰告诉记者,接到通知后,他们立即组织力量,制订出台了试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今后,一些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均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周丰介绍,试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采取捎口信、发短信、传真等方式送达,可简化或省略开庭例行程序,简化或省略当事人宣读起诉状、上诉状,还可简化法庭调查、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