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检察分院: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
日期:2010-07-15
作者:倪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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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检察分院出台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规范
为规范检察人员的履职行为,保持与律师正常交往关系,避免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性、廉洁性的交往行为,树立检察人员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西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近日出台了《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律师交往的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该《规范》共有18条,分别就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律师交往的回避制度、接待会见律师的程序规定、涉及律师工作的禁止性行为、以及违反该《规范》的处理办法等,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凡是检察人员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从事律师工作的应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除法律规定外,检察人员不得向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本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得为律师和没有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推荐介绍本院办理的案件。同时,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当事人的律师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其他亲属关系或与律师之间存在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并且在案件办理期间不得与其交谈、讨论案情。
二是明确规定检察人员会见律师的程序。会见律师应经案件所在部门领导同意,特殊情况报检察长(主管检察长)批准。不得擅自单独与律师交谈案情。因情况不明或其他原因被动接触律师时,不得对案件发表意见,并及时向领导报告。检察人员接待律师应当二人以上,首先应审核其律师事务所指派介绍信、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书、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对来访律师基本情况、接待内容、涉及问题等情况登记备案。
三是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对本院办理的案件不得应律师请求,进行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帮助律师调查、收集证据;违反规定向律师提供案件咨询意见;违反规定伪造、隐瞒、涂改、调换、损毁案卷、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违反规定为案件托关系、打招呼或打听案情、通风报信,影响案件的正常诉讼;违反规定泄露检察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审查、讨论和处理意见等情况;违反规定准许律师将查阅的案件材料带离指定的阅卷场所;违反规定提供应当保密的案件材料给律师查阅和复印;违反规定提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帮助。
四是明确规定检察人员不得利用办案为本人或他人索取或者以交易、赌博等方式收受律师的财物;借婚丧喜庆和节日等时机索取或收受律师的财物;要求或接受律师为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给予特定关系人财物;要求或者接受律师安排宴请;要求律师支付或者通过律师报销各种费用;要求或者接受律师出资购买商品,以及安排旅游、娱乐、健身等消费活动;收受或借用律师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财物;以及通过律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方式等八种行为。
该《规范》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惩处措施,并对“检察人员”进行了界定。对会见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亲友等规定为参照执行。同时规定司法警察及检察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接待律师,不得与律师讨论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