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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稿听取意见

    日期:2010-07-16     作者:臧晴    阅读:1,194次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15日召开座谈会,就《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建议稿)》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于2004年11月1日起在沪实施。上海市人大代表、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徐晓青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徐晓青认为,应当把业主委员会也纳入到民事责任的承担及诉讼主体之中。“目前,不少业主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时也存在着许多违规行为。如果不对其进行相关约束,则会形成法律空档。”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国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庄振文代表更进一步建议将物业管理企业纳入法律约束对象,并提出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增加追诉的权利。

鉴于近年来有关前期物业的验收、前期维修等物业纠纷愈演愈烈,代表们对修订建议稿的相关条例也进行了重点关注。原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部长蓝勇代表表示,前期物业应对开发商进行验收并负有重要法律责任,“对于百姓来说,个人往往缺乏能力进行完整而有效地验收,前期物业应当负起主要责任。”尤其在首次承接验收时可以考虑聘请第三方进行监督,以确保建设单位移交的新建房屋、配套设备和相关场地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减少后期的物业纠纷。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破坏承重墙、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物等问题普遍存在着追究难、改正难的现象,对此应当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约束。”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自动化研究所所长、首席研究员杜斌感慨道。代表们纷纷表示,对房屋承重结构的损坏对业主的自身安全构成了威胁,规划管理部门不仅应当对此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更应同时进行处罚。而对于屡禁不止的违章建筑搭建现象,可以考虑在修订建议稿中增加制定具体的处置流程,加强规划执法的“刚性”、让法规“中用”。

此外,代表们还就该法规中如何界定和规范非居住物业、跨地区物业服务公司的属地化管理原则、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成员条件、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的相关工作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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