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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思路

    日期:2010-07-19     作者:韩乐悟    阅读:1,269次
 
我国调整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思路

从全面铺开转为按产品类别分别立法

《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本月相继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早于2008年就已酝酿出台的《缺陷产品召回条例(草案)》至今没有下文。记者从权威部门了解到,这并非偶然,而是缘于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思路的调整。

两年前,国家质检总局牵头起草了《缺陷产品召回条例(草案)》,拟就所有缺陷产品的召回统一立法,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消费者的意见后,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但至今没有下文。

与此相反,按产品类别所做的召回立法,不论是部门规章,还是国务院条例,进展顺利。汽车、儿童玩具、食品、药品等“分门别类”的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继出台。《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在征求意见。汽车产品召回在进一步完善后也将从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条例。

权威人士分析,统一的覆盖所有缺陷产品的召回条例至今未出台,一是操作问题。如专门的信息系统、队伍、经费、专家、检验机构等落实不了,召回难以执行。另外,召回的面过于广,涉及到管理体制。部门之间在职能、工作方法和手段上千差万别,很难协调。

事实上,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对召回已经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比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及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等。在现有条件下,需要的就是一件一件、一个产品一个产品,按其紧迫性、必要性及现有的力量,踏踏实实地先解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你想一下都全管,但又很难操作,那等于没有。”参与立法的一位权威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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