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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新法规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日期:2010-07-20     作者:王敏    阅读:1,140次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19日下午,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办法》的立法过程、主要内容等向媒体作了介绍和说明。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2009年江苏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总额为498亿元,占一般预算支出的77%,财政专项资金已经成为省委、省政府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但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专项资金存在设置偏多、项目分散、监管乏力、退出艰难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而《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专项资金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等作了全面规范。

根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不再执行,确需延期的须重新申请设立。

《办法》设立专项资金年度目录制度,规定财政部门每年都应对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并由省政府确定下一年专项资金目录。未纳入专项资金目录的,财政部门不再安排资金。

《办法》规定,将绩效评价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时应当提出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可调整和撤销专项资金。以期改变专项资金管理重投入、轻效果的现状,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省级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省直发展支出和市县发展支出两类。而单位发展支出一般编入部门预算。

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专家认为,该《办法》是该省专项资金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填补了该省在财政支出方面的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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