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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拟规定将学术造假计入诚信档案

    日期:2010-07-28     作者:李国静    阅读:1,052次
   近年来频发的学术造假事件,让人汗颜。如何约束科技人才的学术行为,严惩学术造假?在正在召开的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条例》草案拟规定,学术造假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将由相关行政部门将其计入诚信档案。

《条例》草案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为承担和参与科学技术项目的人员建立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

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或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相关行政部门还会将其计入诚信档案,并自该行为被计入诚信档案之日起5年内,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奖项的资格。

《条例》草案还拟设立了宽容失败制度。科学技术人员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原始记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没有完成该项目的,视为结题,不影响其继续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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