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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检察机关三年查办渎职侵权案件455件538人

    日期:2010-08-18     作者:沈义    阅读:1,558次
 
调查

三年查办538人

日前,一份来自重庆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犯罪部门的调查报告显示,2007年至2010年5月,重庆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线索713件,立案查办455件538人。其中玩忽职守类犯罪223件236人、滥用职权类犯罪132件164人、徇私舞弊类犯罪87件118人、侵权类犯罪9件13人、其他犯罪4件7人;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87人,占立案总人数的16.17%。已提起公诉301人,法院审结222人,判决有罪221人。

四个犯罪特点

社会危害严重。从查办案件的情况看,死亡3人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共有216件,占了立案总件数的47.47%。其中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上千万元损失的案件已不鲜见。如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唐文峰在企业改制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多达2462万元。

主要发生在涉农、司法和安全生产三大领域。三年共查办危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扶贫赈灾以及退耕还林、种粮直补等支农惠农政策实施中的渎职犯罪125人、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134人、事故类渎职犯罪146人,共计占立案总人数的75.28%。

近九成犯罪是行政执法、司法人员。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345人,司法工作人员134人,上述两类人员共计占立案总人数的89.03%。其中,行政执法人员有174人,占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数的50.43%。

涉黑案件成为新的热点。自2009年6月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重庆市共查办涉黑案件中的渎职犯罪34人。这些涉案人员充当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为犯罪分子称霸一方、牟取暴利提供便利条件,或者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

五个发展趋势

滥用职权类和徇私舞弊类犯罪上升比例超过玩忽职守类犯罪,侵权类犯罪呈下降趋势。2007年以来,重庆市检察机关查办的玩忽职守类和滥用职权类犯罪人数,占了立案总人数的74.35%。与2007年相比,2009年玩忽职守类犯罪上升12.07%,滥用职权类和徇私舞弊类犯罪则分别上升229.17%和135%,侵权类犯罪则下降62.5%。

领导干部,尤其是县处级干部犯罪增多。县处级领导干部渎职侵权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2007年为18人、2008年为21人、2009年为33人。

涉案人员主要集中在基层,且年龄呈年轻化趋势。涉案人员中83.8%分布在基层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其中不满35岁年龄段人员,2009年比2007年上升115.79%。

行政执法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均呈上升趋势,其中行政执法人员上升比例较大。与2007年相比,2009年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上升146.67%,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上升31.25%。

新领域、新罪名犯罪呈上升趋势。与2007年相比,2009年重庆市查办新领域、新罪名渎职侵权犯罪28人,上升46.67%。比较典型的是重庆首例泄露中考试卷的巫溪县上璜中学原校长向传俊等4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案例

酿成“楼裂裂”事件3名责任人被捕

2009年4月22日,胡厚元与肖发福(另案处理)合伙开办了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任何资质证件的前提下,聘用了王传宝、胡剑二人为施工员,开始违法开工建设重庆奉节县“永安镇十里综合楼”。在施工过程中,又擅自开挖且扩大施工面,导致工地旁石马水泥厂职工宿舍楼、机械化公司宿舍楼墙体开裂、错移;人行天桥发生位移,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该事件被媒体称为“楼裂裂”事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2010年7月12日,重庆市奉节县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胡厚元、肖发福各有期徒刑一年,判处王传宝、胡剑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给“黑老大”办假立功刑警大队长被判刑

何勇,重庆市荣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原大队长。2002年10月至2003年8月,何勇在组织刑警大队侦办以陈明(已被执行死刑)为首的系列犯罪案件期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重复为陈明提供“立功材料”,出具假立功证明,致使陈明被法院从轻判处缓刑。此后,陈明纠集他人,在荣昌县昌元镇等地,以暴力殴打、砍杀、威胁、欺诈、滋扰等手段,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多次进行故意伤害、贩卖毒品、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疯狂作案十余起,造成了1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的严重后果。2008年9月10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何勇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其立案侦查。该案起诉后,法院判处何勇有期徒刑三年。

拒不接警致学生被“撕票”派出所民警获刑2年

段某,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南坪派出所原民警。2007年9月9日,姚建国等人将大学生徐某骗至巴南区鱼洞镇“熊猫”滑冰场附近实施殴打、抢劫,逼迫徐某向其父打电话索要2万元转到指定的银行卡上。姚建国等人见徐父迟迟未存钱,每过一段时间就用刀刺杀徐某一下。在此期间,段某在两次接到徐父报案的过程中,均以案件不是其管辖范围推诿报案人,拒绝接警和及时进行处置,严重延误了对徐某解救的时机,致使徐某次日凌晨被绑匪杀害。2008年5月,第五分院对段某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同年11月,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以段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渎职造成矿难13人死亡相关责任人被判刑

2007年,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原副队长常开云,安监员邓兴平、甘红红,以及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安监办原副主任金登国,在对南川区高桥煤矿多次安全检查和巡查中,没有按照规定深入井下现场进行检查,也未督促本站执法队员对高桥煤矿进行认真安全检查,致使该煤矿违规作业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2008年1月18日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造成死亡13人的矿难事故。2008年3月至4月,检察机关分别对常开云、邓兴平、甘红红、金登国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案件起诉后,法院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常开云有期徒刑四年;邓兴平有期徒刑三年;甘红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对金登国免予刑事处罚。

访谈

媒体是办案的重要线索来源之一

——访重庆市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梁田

记者:三年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线索713件,其中受理群众举报250件,群众举报的线索占到了案件线索的35%左右,这能说明什么问题呢?

梁田:多年来,重庆市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仅近一年来,重庆市检察院就接到各种举报线索1300多件,其中,被举报人为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和基层组织人员的,占总线索数的近三分之二;卫生、教育、司法人员占六分之一;其他人员占六分之一。在举报方式上,信件举报800余件,网络举报300余件,来访和电话举报100余件。这些线索为检察机关侦破相关案件提供了很大帮助。另外,新闻媒体也是我们办案线索的重要来源之一。如“奉节楼裂裂”事件经媒体曝光后,检察机关及时跟进调查,从中立案查办4人渎职犯罪。

记者:您能具体介绍一下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以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吗?这些制度和机制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梁田:近年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坚持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与协调,积极争取支持配合,努力形成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合力。2008年6月,重庆市检察院与市纪委、市高级法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和市煤监局等7个单位,建立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确立了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第一时间获取事故信息,同步介入事故调查的主体地位。

2009年8月,重庆市检察院与公安、国土、安监、煤监等30家市级执法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了检察机关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联席会议常态机制;建立完善信息交流、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完善线索移送、办案协作制度;建立完善个案分析、对策研究、预防宣传等预防工作制度。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形成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协同作战,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整体合力,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查办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能力,是深入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保障。如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机制为平台,检察机关连续两年与各成员单位对全市近年来的重特大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联合专项检查,加强执纪执法监督,将一些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予以追究,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记者:调查报告显示,重庆市渎职侵权犯罪呈现出发案主要集中在涉农、司法和安全生产三大领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是渎职侵权犯罪的两大主体等特点。对这些特点的总结归纳,对于具体办案工作有什么指导意义呢?

梁田:我们对渎职侵权犯罪特点与发案趋势的总结,目的在于更好地指导实践办案。这些特点一方面是由重庆特殊的市情市貌所决定。比如重庆大城市大农村的特点,城乡二元结构突出,正处于城乡统筹改革试点期,使得重庆与其他三个直辖市相比,发生在涉农领域的渎职犯罪发案率较高。又如作为以重化工为主、小煤窑较多的老工业基地,又具有地形地貌特殊的特点,重庆在生产建设和交通运输安全上事故易发,且危害后果严重,导致了安全生产领域的渎职犯罪较多等等。另一方面,这些特点又突出反映了当前重庆市渎职侵权犯罪的高发领域、部门、环节,乃至高危人群,以及新形势下渎职侵权犯罪的发展走向。掌握这些特点与趋势,检察机关就能够有针对性地重点关注和查办高发领域、部门、岗位、环节以及高发人群的渎职犯罪,便于有针对性采取措施,积极主动地加强预防,并结合犯罪的趋势,提早给相关领域、部门打好预防针,防患于未然,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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