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标准:城镇常住户口满7年所在地常住满5年
《标准》规定: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相比“试点版”准入标准,在户籍限制、人均住房面积和交易行为限制方面没有做调整,但是在人均收入、人均财产方面有所放宽,并对2人及以下家庭设置了调节系数,原标准为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财产7万元以下。
同时符合《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供应标准:2人一室3人二室4人三室
相比“试点版”的供应标准,本次细分了3人及以上和2人及以下家庭准入条件。《标准》规定:单身申请人士或者2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一居室;3人申请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二居室;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三居室。
供应标准还规定,如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应当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士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