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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订旅游条例 有些行为经营者可拒绝

    日期:2010-08-19     作者:李强     阅读:1,100次
 
 
近日,《山东省旅游条例》经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条例对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景区调价间隔时间、提价幅度等很多网上听证意见被吸纳其中。

据了解,《山东省旅游条例》于2005年5月27日在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当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一个特别之处是设置了网上听证环节,景区门票价格上调在听证中备受关注。对此,新的旅游条例规定,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者历史人文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此类门票价格调整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调整后的门票价格应向社会公布,自被批准之日起6个月后执行。同一门票价格上调的间隔不得低于3年,上调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未按照规定调整门票价格或者强行出售联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条例还明确提出,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检查、收费、处罚、强制措施、集资、摊派、无偿服务以及考核、评比、达标等;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的要求。旅游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等,对旅游者的有关咨询作出真实、明确的解答。

在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旅游条例规定,游客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经营者推荐的旅游商品,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旅游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针对“黑导”现象,旅游条例规定,未取得导游证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活动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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