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据了解,浙江省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来自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统计,截至去年底,全省共建设廉租住房77.83万平方米,累计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5.44万户。
浙江省人大财经委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存在“两个夹心层”,其中之一就是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保障对象扩面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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