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安徽巢湖中院严把减刑假释案件质量关

    日期:2010-08-25     作者:周炎峰    阅读:2,184次
  2010年以来,巢湖中院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严格审查、强化规范入手,严把减刑假释案件质量关。

建立制度,让减刑假释工作有章可循。巢湖中院充分借鉴兄弟法院的经验,并结合本地区各监狱的实际情况,与该市检察院共同起草出台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和监督程序的规定》,明确了减刑假释案件操作规程,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强化规范,使减刑假释工作更加公开透明。首先,统一减刑、假释案件呈报的时间,以及各监狱呈报案件的登记表格式。其次,对于各监狱呈报的每批减刑假释案件的罪犯名单,以及拟减刑刑期,一律要求予以公示。不仅监区在向监狱呈报时要进行公示,在监狱向法院呈报前再次公示,而且待法院裁定后还要公示。公开监狱长、驻监检察室和法院的电话,力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复核,认真开庭,提升审判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引入开庭、裁前公示等制度。

推行公开开庭审理制度。对于减刑、假释案件,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开庭前,法院在监管场所发布开庭公告,公告开庭的时间、地点及内容。庭审在审判长主持下,首先由监管机关宣读减刑假释意见书,并提交罪犯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证据;然后由申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自己进行陈述和补充;再由一同改造的服刑人员就改造情况出庭作证;最后检察机关对监管机关的建议发表意见。合议庭在听取各方意见后,认真进行评议,并尽量当庭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

推行裁前公示制度。减刑、假释裁定送达前,法院将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姓名、计分考核情况、报请减刑幅度、法院拟减刑幅度等信息在监管机关张榜公布,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收集服刑人员和知情人员的意见。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