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公开、公正、透明地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以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意见》明确界定了开庭审理的范围。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少数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原为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意见》要求原则上要开庭审理。
该《意见》对减刑、假释案件庭审规定了四个环节,即准备阶段、审查阶段、陈述阶段和评议、送达阶段。尤其明确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后,可以当庭宣告减刑、假释结果;不能当庭裁定的,择日宣判。对有重大影响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减刑、假释裁定,应当分别送达人民检察院、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出庭律师和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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