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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获原则通过 保护区内采掘化石需报主管部门批准

    日期:2010-09-01     作者:郄建荣    阅读:1,442次
 
 
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采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这是《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的明确规定。8月31日据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透露,该《条例》已获国务院原则通过,修改后将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条例》分六章45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古生物化石的采掘、收藏、进出境等活动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法律规范。

按照《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给国家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

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按照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的重要程度,《条例》将古生物化石划定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并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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